5.3 储存设施


5.3.1 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的化工原料、燃料罐区设计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160的有关规定。
5.3.2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可容纳液体的静压,且不应渗漏。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.2m,其总高度应为1.0m~2.2m;卧式储罐防火堤高度不应低于0.5m。计算防火堤总高度时,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。
5.3.3 当汽车槽车卸料时,甲类可燃液体不宜采用软管直接卸料;乙类可燃液体采用软管直接卸料时,槽车车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5m。
5.3.4 甲、乙类物品的仓库不应布置在生产厂房或露天装置区内。
5.3.5 属于甲、乙类氧化剂的物品应设置独立仓库,并应采取通风措施。


条文说明

5.3 储存设施

5.3.4 绝大多数纺织工业生产为丙类火灾危险,如果把甲、乙类物品仓库布置在生产厂房中、必须提高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类别,不仅增加投资,而且增加火灾损失。
5.3.5 在《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》的“储运注意事项”中要求,甲、乙类氧化剂“应与可燃物、还原剂、硫、磷、酸类等分开存放。切忌混储混运”,并要求库房通风、干燥。目的是避免因氧化剂引起或加剧燃烧或爆炸。


目录导航